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944号
原告李向伟,现住农安县。
被告杨进,现住农安县。
原告李向伟诉被告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8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0000.00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了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向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