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786号
原告:宋丽红,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一委二组。
被告:齐炜,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晨风小区4号楼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红诉被告齐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炜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O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