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371-1号
原告:曲远国,男, 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安石镇东道村7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远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远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远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4.00元减半收取6807.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68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