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22民初261号
原告:丑长江,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葛祥伟,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受理原告丑长江与被告葛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丑长江的起诉,诉讼费128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赵长柏
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
二0一六年五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