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刘军,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龙山区南康街4委5组。身份证号220402197803131459
委托代理人:戴国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祥,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3委2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110103631(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胡家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家祥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王 贺
人民陪审员 解安梅
二〇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