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诉胡家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刘军,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龙山区南康街4委5组。身份证号220402197803131459

委托代理人:戴国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祥,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3委2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110103631(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胡家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家祥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王 贺

人民陪审员  解安梅

二〇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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