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461号
原告朱秀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张莹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朱秀凡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凡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
(2016)吉0122民初2461号
原告朱秀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张莹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朱秀凡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凡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