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峰与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078号

原告孙国峰,现住农安县。

被告辛平,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峰诉被告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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