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078号
原告孙国峰,现住农安县。
被告辛平,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峰诉被告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