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山诉彭旭、彭志学、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02民初803号

原告:刘清山,住辽源市。

被告:彭旭, 1998年12月15日生,住辽源市。

法定代理人:马清艳,女 , 1973年2月14日生,住辽源市东辽县。系彭旭母亲。

被告:彭志学, 1950年4月21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姜文华, 1948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杜晓甫,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清山诉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山,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杜晓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清山诉称:2015年4月30日,彭俊辉向刘清山借款6万元。2016年2月28日,彭俊辉因交通事故死亡,彭旭、彭志学、姜文华系彭俊辉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现刘清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偿还本金6万元。

彭旭、彭志学、姜文华答辩称: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对刘清山的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参加上述借款和经营活动。刘清山的债务是否真实有效需要根据证据和借贷法律规定谨慎审核。该案件的借款人是隆达轿车维修站不是彭旭的个人债务,与彭旭、彭志学、姜文华无关。彭旭、彭志学、姜文华作为彭俊辉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彭旭、彭志学、姜文华没有继承遗产,所以对债务没有偿还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彭俊辉向刘清山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4分,如归还不上以售后所有车辆及设备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前。彭俊辉在该借条上签字,并加盖辽源市龙山区隆达轿车维修站财务专用章。2016年2月28日,彭俊辉因车祸死亡,彭俊辉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彭旭、父亲彭志学、母亲姜文华。现刘清山诉至法院要求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偿还借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清山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山向本院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彭俊辉向原告刘清山借款的事实。现彭俊辉死亡,彭俊辉法定继承人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彭俊辉所欠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〇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其继承彭俊辉遗产范围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清山借款6万元。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彭旭、彭志学、姜文华在继承彭俊辉遗产范围内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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