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2民初1194号
原告:赵红霞,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
被告:韩井祥,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
原告赵红霞与被告韩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红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红霞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