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红霞与被告韩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22民初1194号

原告:赵红霞,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

被告:韩井祥,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

原告赵红霞与被告韩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红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红霞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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