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87号
原告:朱地长生。
被告:刘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地长生与被告刘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地长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地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地长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1787号
原告:朱地长生。
被告:刘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地长生与被告刘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地长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地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地长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