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85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瑞阳
(2016)吉0421民初1885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