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41号
原告崔新杰。
委托代理人周世君。
被告崔天军。
被告刘贵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杰诉被告崔天军、刘贵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杰的委托代理人周世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新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50.00元。
审 判 长 孙秀江
审 判 员 赵秀峰
人民陪审员 鄂春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