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峰诉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1064号

原告:张显峰。

被告:刘志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峰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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