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1063号
原告:张显峰。
被告:初作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初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峰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初作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对被告初作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琳
(2016)吉0422民初1063号
原告:张显峰。
被告:初作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初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峰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初作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对被告初作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