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890号
原告:谭淑清。
委托代理人:何小波(系原告),女。
被告:刘凤山。
被告:李静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淑清诉被告刘凤山、李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诉讼期间偿还原告全部欠款2万元。原告谭淑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凤山、李静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淑清撤回对被告刘凤山、李静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佳庆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