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淑清诉刘凤山、李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3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890号

原告:谭淑清。

委托代理人:何小波(系原告),女。

被告:刘凤山。

被告:李静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淑清诉被告刘凤山、李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诉讼期间偿还原告全部欠款2万元。原告谭淑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凤山、李静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淑清撤回对被告刘凤山、李静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佳庆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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