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331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
被告孙乃武,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乃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