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民初2000号
原告:长春市成达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丰。
委托代理人:王世忠。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孙世军。
委托代理人:付明涛。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
原告长春市成达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2016年6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忠,松原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付明涛、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成达公司诉称:2011年3月成达公司与松原市规划局签订苗木供应协议,成达公司按照协议规定已经履行供应苗木的义务,松原市规划局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故成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松原市规划局支付货款69600元。
松原市规划局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欠款数额正确,政府没有给拨款,松原市规划局没钱支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成达公司与松原市规划局签订苗木供应协议书,成达公司为松原市规划局供应不同种类苗木,成达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供应苗木。2015年12月25日成达公司与松原市规划局签订对账确认单,松原市规划局支付部分苗木款,剩余苗木款69600元至今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对账确认单。
本院认为:成达公司与松原市规划局签订苗木供应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达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供应苗木,松原市规划局也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货款,故松原市规划局应支付给成达公司苗木款69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成达绿化有限公司苗木款6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华
人民陪审员 朱晶
人民陪审员 辛聪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