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31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军。
被告孙克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