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诉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53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1905号

原告:刘爽。

被告:刘佳。

原告刘爽诉被告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刘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刘爽诉称:2014年1月9日,刘佳在刘爽处购买电脑用于网吧营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余款101780元当时未付,给刘爽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刘佳给付货款101780元。

刘佳辩称:刘爽所诉属实,我有个房子可以给刘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刘佳在刘爽处购买电脑用于网吧营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余款101780元当时未付,给刘爽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刘爽、刘佳的陈述、欠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刘爽与刘佳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爽如约供货,刘佳应如期付款,刘佳出具欠据,并同意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刘爽货款101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刘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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