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1905号
原告:刘爽。
被告:刘佳。
原告刘爽诉被告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刘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刘爽诉称:2014年1月9日,刘佳在刘爽处购买电脑用于网吧营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余款101780元当时未付,给刘爽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刘佳给付货款101780元。
刘佳辩称:刘爽所诉属实,我有个房子可以给刘爽。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刘佳在刘爽处购买电脑用于网吧营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余款101780元当时未付,给刘爽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刘爽、刘佳的陈述、欠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刘爽与刘佳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爽如约供货,刘佳应如期付款,刘佳出具欠据,并同意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刘爽货款101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刘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