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4747号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局子街西侧北大雅园。

法定代理人:孙军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冬林,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林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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