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平等与宋庆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30号

原告王同平,住敦化市。

原告曾艳杰,住敦化市。

原告王同平、曾艳杰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丽,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庆宏,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平、曾艳杰诉被告历丽、宋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平、曾艳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平、曾艳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同平、曾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王同平、曾艳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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