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30号
原告王同平,住敦化市。
原告曾艳杰,住敦化市。
原告王同平、曾艳杰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丽,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庆宏,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平、曾艳杰诉被告历丽、宋庆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平、曾艳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平、曾艳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同平、曾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王同平、曾艳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