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郭英刚、王占红、吕保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3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佩成。

被告:郭英刚,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王占红,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吕保衡,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郭英刚、王占红、吕保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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