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3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佩成。
被告:郭英刚,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王占红,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吕保衡,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郭英刚、王占红、吕保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