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春与于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55号

原告李艳春,住敦化市。

被告于伟权,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春诉被告于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李艳春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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