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87号
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陶荣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芬。
委托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