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81民初2464号
原告刘桂珍,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 。
被告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维伍,系村长。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文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珍、被告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法定代表人刘维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桂珍诉称,被告在我处借款,1993年我们双方结算,被告偿付了我本金,尚欠我利息4 567.50元,多年来我一直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 567.5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一枚、(2016)吉078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一枚。
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维伍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当时欠的本金已经还清,这是剩余的利息,但是村上欠款太多,没有能力给付,不同意偿还欠款。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实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1993年双方进行结算时,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还欠利息4 56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据载明:“转据,93年11月15日,人民币肆仟伍佰元陆拾柒元整,¥4,567元,款项理由,借款利息,收款单位,广发村李珠窝卜屯,收款人金振环,经手人王福林。”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存款5 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 567.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据一枚、(2016)吉078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一枚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刘桂珍借款4 56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文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