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2401民特8号
申请人:盖双艳,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申请人盖双艳要求宣告盖玉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盖双艳于2016年4月28日来院称:申请人的弟弟盖玉峰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盖玉峰失踪。
经查:盖玉峰(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址为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系申请人盖双艳的弟弟,其于2011年离家后,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4日在《延边日报》上发出寻找盖玉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盖玉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盖玉峰于201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盖双艳作为盖玉峰的姐姐,现申请宣告盖玉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盖玉峰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