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何臻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秋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陆俊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惠,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俊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萍,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被上诉人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常秋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志惠、宋俊峰,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
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山彪
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
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