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敬与郭文娟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844号

原告李学敬,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范盛,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吴占华,住敦化市。

被告郭文娟,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李学敬诉被告郭文娟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李红国的父亲,被告系李红国的妻子。2016

年6月,李红国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告领取了李红国的死亡赔偿金35万元,该钱款属李红国的法定继承人李学敬、王爱英、郭文娟、李亚卓四人共有。现原告主张李红国死亡赔偿金的四分之一。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李红国的死亡赔偿金,由被告给付原告其中的87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现本案原告所提供被告主体经查实为错误信息,该主体并不存在,本案属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学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退还给原告李学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晶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