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168号
原告晁英林,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晁广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英林与被告晁广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晁英林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晁英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英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晁广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