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5民初364号
原告:姜凯,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国网龙井供电公司职员,住龙井市安民街文化社区十九组。
被告:图们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
龙井市河西街龙延路37幢2-1-1号。
负责人:曹吉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图们市向上街。
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姜凯诉被告图们市鑫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元,由原告姜凯负担。
审 判 长 韩银花
审 判 员 金银实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