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52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留全,总经理。
被告李华,住敦化市山水文园小区C区2号楼4单元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