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355号
原告赵磊,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渤海湾大酒店,住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1431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敦化市渤海湾大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磊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