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446号
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号222424000015040.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葛彦辉,经理。
被告曾范勇,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曾庆喜,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范勇、曾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