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596号
原告李洪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崔永云,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李洪刚诉被告崔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李洪刚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
(2016)吉2424民初596号
原告李洪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崔永云,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李洪刚诉被告崔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李洪刚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