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585号
原告黄银鹏,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邰彦,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222424000004495,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昊,系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杰,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黄银鹏诉被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银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银鹏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