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380号
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南环新居小区。
负责人范春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生。
被告李业梅,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李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