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君玲与冯姝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君玲,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姝,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再审申请人石君玲因与被申请人冯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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