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君玲,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姝,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再审申请人石君玲因与被申请人冯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