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敌,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农民,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段穷,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住吉林市高新区(系段敌之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柴绍光,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池国清,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再审申请人段敌因与被申请人柴绍光、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段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洁
审 判 员 李炜
代理审判员 张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