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秋,邵玉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5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197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邵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 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晶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