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董艳菊,女,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农民,住蛟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庆文,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生,农民,住舒兰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继宝,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农民,住舒兰市。
再审申请人董艳菊因与被申请人曹庆文、高继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艳菊申请再审称:2014年1月15日曹庆文到我处赊购玉米,高继宝打电话促说,表示如果曹庆文不给钱他就给。因当天高继宝不在本地,故委托姚井伟代其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指印,后曹庆文不还钱,我无奈诉至法院。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鉴定欠条签字和指纹检验的要求,法官没有理睬,反而判决曹庆文一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上诉后,法官仍对欠条的真伪不予鉴定,反而劝说申请人撤回上诉。申请人认为法官可以释明当事人是否提请技术鉴定或依职权并经申请人同意进行鉴定,本案一、二审法官没有将鉴定之事在诉讼中解决,属于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高继宝提出意见称:我确实介绍曹庆文去申请人处拉过玉米,申请人说让写字据,我没在家就让我朋友姚井伟去签的字,但拉的货是7万多元钱,条上签的是姚井伟、曹庆文和我三个人的名字。后来曹庆文打电话说钱还完了,欠条已经抽回,我让他把欠条放朋友家了,后来7万多的欠条我看完后撕毁了。本案这3万元的欠条谁写的我不清楚,上面我的名字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让姚井伟替签的,3万元的事我不知道。
曹庆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提出鉴定欠条签字和指纹检验的要求,一、二审法官均未予处理,程序违法一节,经查,申请人在本案一审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在二审上诉后,申请人虽在庭审时提出鉴定申请,但其后又撤回上诉,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申请人虽主张高继宝为曹庆文的欠款承担给付责任,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艳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洁
审 判 员 李炜
代理审判员 张蕾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