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萍诉姜玉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37号

原告: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姜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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