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37号
原告: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姜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
(2016)吉0283民初1037号
原告: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姜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