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傅晓,男,满族,1968年12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孙长新,男,汉族,1977年5月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鑫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傅晓、原审被告孙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长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洁
审 判 员 李炜
代理审判员 张蕾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