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桦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谢荣荻,住桦甸市。
被告:崔臣,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荻与被告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荻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荣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谢荣荻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2014)桦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谢荣荻,住桦甸市。
被告:崔臣,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荻与被告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荻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荣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谢荣荻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