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985号
原告:杨玉兰,女,住永吉县。
被告:杜金艳,女,住永吉县。
被告:乔文琦,女,住永吉县。
法定代理人:杜金艳(系乔文琦母亲),女,住永吉县。
被告:乔凤春,男,住永吉县。
被告:王亚云,女,住永吉县。
原告杨玉兰与被告杜金艳、乔文琦、齐凤春、王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玉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玉兰申请撤回对杜金艳、乔文琦、齐凤春、王亚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玉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杨玉兰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