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兰与杜金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985号

原告:杨玉兰,女,住永吉县。

被告:杜金艳,女,住永吉县。

被告:乔文琦,女,住永吉县。

法定代理人:杜金艳(系乔文琦母亲),女,住永吉县。

被告:乔凤春,男,住永吉县。

被告:王亚云,女,住永吉县。

原告杨玉兰与被告杜金艳、乔文琦、齐凤春、王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玉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玉兰申请撤回对杜金艳、乔文琦、齐凤春、王亚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玉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杨玉兰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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