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莉诉曹洪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5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3民初926号

原告:智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曹某甲,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李英福,舒兰市司法局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智某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某某、被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在婚后生育一女曹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不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在打伤原告后,对原告及幼小的子女不管不问,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曹某甲辩称:1、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4 年9 月26 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生育一女曹智陨羽,刚满1周岁,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不存在家庭暴力的说法,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不是离婚的条件。2、如果判决离婚,会影响孩子的生长和发育,同时会导致答辩人生活困难。婚生女刚满1 周岁,如果判决离婚不利于孩子生长,另外,答辩人在婚前过彩礼8 万元,同时购买“三金”又花费1.5 万元,这些钱都是从亲朋好友处借来的,现在,这些钱仍没有归还亲朋好友,如果判决离婚,答辩人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答辩人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因此,如果判决离婚,应该返还彩礼。3、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孩子刚满1 周岁,况且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真判决离婚,答辩人要求孩子归答辩人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同时原告的抚养费主张过高,答辩人无力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曹某乙。以上事实有法庭笔录、结婚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应在理解和宽容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化解矛盾,不应加深矛盾、激化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智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智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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