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浩芝,女,汉族,1950年3月6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刘宝山,吉林市松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全,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贾桂荣,女,汉族,1957年2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郑全之妻)。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祥,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英博,该村村委会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雯,该村村委会职员。
再审申请人陈浩芝因与被申请人郑全、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榆树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浩芝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浩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浩芝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洁
审 判 员 李炜
代理审判员 张蕾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