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97号

原告:鲁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陈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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