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97号
原告:鲁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陈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鑫
(2016)吉0283民初1097号
原告:鲁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陈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