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单国会。
委托代理人:刘长升,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二社。
负责人:丰大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彦,该社社员。
委托代理人:陈洪玉,该社社员。
单国会与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二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单国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洁
审 判 员 李炜
代理审判员 张蕾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