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姜彩霞,女性,1973年5月2日,汉族,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姜亚军,男性,49岁,汉族,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姜彩霞诉姜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姜彩霞负担。
审判员 常 城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