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林与张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52号

原告:张胜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民,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才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林诉被告张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林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才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胜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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